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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 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8-1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放管服”改革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优化社会办医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7)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现将我区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措施通知如下:

一、下放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权

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中的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自治区级审批;其它独立医疗机构,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进行审批。今后,凡没有明确审批权限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一律下放到地市级,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社会资本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包括医疗机构迁移)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应当依法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向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机关报备;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事后被检查出不符合审批条件将面临的惩处措施;申请人承诺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

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为主导,开展医疗机构许可事项“综合审批”。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时,同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业病诊断机构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承诺时限内办结“综合审批”事项。

  七、建立“综合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机制

建立“综合审批”事项“自治区、市、县”并联审批机制。新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审批机关为“并联审批”受理机关,新建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综合审批”,统一向“并联审批”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联审批”受理机关对于审批权限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托自治区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系统,于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传递电子版申请材料,具备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并联审批”受理机关,做到申请单位“一窗交件,一窗领件”。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原则执行。

八、实施医疗机构“多证合一”

(一)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或延续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同步校验,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期统一到6年。校验时间按照“就前不就后”的原则,实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二)整合医疗机构相关证照。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主线,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合一”。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后,按照“谁审批、谁登记”的原则,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三)统一“多证合一”登记信息。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证照“多证合一”后,只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其他许可证照正本一律取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根据专项许可事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诊疗科目”栏打印“其他许可信息详见副本”。

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证照“多证合一”后,仅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其他许可证照副本一律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实行“一证一号,一证通用”。取消其他副本后相关许可信息均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相应栏目中登记盖上专用印章并签字。

九、实施医师证照“多证合一”

整合医师相关证照,以医师执业证书为主线,实行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等“五证合一”,全部在《医师执业证书》和“全国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许可信息。

实施医师相关证照“多证合一”后,医师专项资格均向自治区、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医师专项资格“并联审批”受理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审批权限的上、下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递交纸质版或电子版申请材料,具备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并联审批”受理机关,由“并联审批”受理机关将相关专项资格许可信息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登记。如:产前诊断-临床/遗传咨询,产前诊断-超声,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产前筛查-临床、实验室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检测等,人体器官移植-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职业病诊断医师,放射诊疗医师。

  十、加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

深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改革,建立电子证照制度,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登录填报涉及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相关许可事项信息,实现全区联网电子化注册。依托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便民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打通地区信息孤岛,实现不同地区相关许可和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全力打造“不见面、马上办”的审批模式,进一步优化网上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强化信息化监管,依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三医”信息化监管平台,主动监管,动态监管,适时监管。要对照“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内容,修订完善相关行政管理规范、标准,强化许可申请单位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计生审批服务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地方政务服务机构或审批机构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医疗机构证件合并对照表

      3.医师证件合并对照表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