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20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表时间:2023-08-29 来源: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阅读量:

王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抑郁症防治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教

卫生健康部门与教育等部门不断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公民心理健康,努力营造关心关怀抑郁症患者的社会氛围。一是卫生健康部门依托“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组织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发挥优势资源,加大对儿童、青少年及家长、学校教师等加强心理健康宣传,传播心理健康知识,2023年走进学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46场,9.4万多学生受益。与宁夏电视台公共频道合作,开设《心灵相约、健康同行》心理健康专栏节目,制作预防儿童青少年抑郁症、非自杀性自伤、厌学、多动症、考前焦虑等专题节目,目前已播出26期,并在公共频道的快手、抖音和视频号同步播放。制作《青春之少年,青春之心灵》和《关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等16条科普动漫视频,在700余辆公交车载电视媒体循环播放。制作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品5种共15万件(册、张)向全区推送发放,帮助儿童青少年掌握心理健康相关知识,提升心理调适能力,引导全社会关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二是教育部门按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结合大中小学生发展需要,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学。中小学校要每2周开设一节心理健康课;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开足思想政治课“心理健康与职业生涯”模块学时;高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将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列为公共基础必修或限定选修课;普通高校开设心理健康必修课,设置2个学分(32-36学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更多样、更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选修课。各地各学校依托“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教育、“全国大中学生心理健康日”、职业院校“文明风采”活动、中考和高考等重要活动和时间节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三是共青团组织大力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微信公众号刊播4堂《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课程。四是妇联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宣讲1215场次。举办“依法带娃、科学家教”《家庭教育促进法》网络答题抽奖活动,近4万人参与答题。推出16期“家庭教育微课堂”“亲子微课堂”,为广大家长提供后疫情时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广大家庭亲子同乐、共享成长。联合检察院、法院,发出《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涉案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各地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相关主题日,广泛开展常见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干预和抑郁症等精神障碍防治的科普宣教。五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卫生部门组织录制《新冠疫情心理指导手册》系列视频等科普内容,通过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进行传播,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意识,倡导大众科学认识新冠肺炎,消除对新冠肺炎康复患者的歧视,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逐步拓宽抑郁症筛查干预工作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宁夏行动(2019-2030年)》,2021年起,我区组织开展抑郁症、老年痴呆防治特色服务工作和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从8个县区逐步扩展到13个项目县区,为18万余人次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青少年、高压人群开展抑郁症筛查干预工作。

三、开展自杀干预工作

一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立宁夏心理援助热线,热线实行全年无休全天24小时服务。热线分为精神疾病问题咨询组、婚姻家庭问题咨询组、青少年心理问题咨询组、睡眠问题咨询组共四组,除常规心理问题咨询外,热线针对自杀高危来电进行干预。二是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大对精神专科的投入和建设,不断扩大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覆盖面,大力发展老年、儿童青少年等精神科门诊及特色病房,提供团体及个性化心理辅导及康复治疗活动,对新入院患者、住院患者进行随时动态有效的风险评估,判断风险的程度及危害,根据风险程度为患者选择个体化的诊疗措施,同时可指导患者进行预防训练,最大限度规避和减少患者自伤和自杀风险、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及待遇保障

一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施优秀在读博士硕士预引进项目,鼓励支持抑郁症防治工作单位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给予全职引进抑郁症防治工作单位工作博士、硕士发放补助、安家费。加大人才招聘力度,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统一招聘、自主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充实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二是加大精神(心理)专业培训。通过宁夏精神卫生专科联盟,每年邀请区内外精神(心理)专家,为全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精神(心理)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邀请全国著名的专家,通过线上、线下对全区300多名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提高了我区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对具有国家二、三级心理咨询师和中、初级心理治疗师证书的咨询师进行了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了结业证书。三是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浮动工资政策。根据原人事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津贴比例的通知》(宁劳人薪字〔1994〕380号)和原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宁安医院等单位职工浮动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卫发〔1995〕94号)规定“卫生事业单位中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的工作人员可浮动工资,浮动满八年后予以固定”“仍在浮动岗位工作的,可在固定一档工资的基础上,继续浮动一档工资。”2007年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该政策予以保留。四是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我国现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1979年颁布、1980年实施、2004年调整了标准。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规定,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在精神病医院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精神病科工作的,属于二类,享受每人每工作日7元的卫生防疫津贴。

下一步,自治区卫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提升公众心理健康素养。完善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诊疗规范,促进精神疾病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加强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人才培养,提升精神疾病防治等服务能力。继续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呼吁,努力改善精神卫生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