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发表时间:2020-12-21 来源:惠农区卫生监督所 阅读量:

近日,惠农区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今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向非法行医首次“亮剑”。这也是石嘴山市开出的首张卫生健康“基本法”罚单。

11月3日,惠农区卫生监督所日常监督中接到群众反映,辖区某药店工作人员为居民开具中医处方,涉嫌无证行医行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宋某开具9-10月份中医处方若干,诊疗桌一张,宋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场所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固定了证据,对行医人宋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药店门外张贴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公告。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其违法所得为1900余元,宋某本人对无证行医行为也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立即停止了执业活动,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表现。经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坚持快速行动,掌握证据果断采取措施,充分研究案情,找准突破方向,快查快结,现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前,卫生监督机构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为一万元。“新法”出台后,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最高处以违法所得的五至二十倍罚款,极大提高了非法行医违法成本,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保护自身健康,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让非法行医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