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07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与老干部处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各单位:

为做好2022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2022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职称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网上申报。个人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报名时间为6月6日至6月30日。申报人根据申报系列,选择2022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或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活动,在线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审。

1.申报人注册:申报人注册时的身份证信息即为个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仔细核对,身份证、姓名、性别等信息,注册后不可更改。

2.完善申报信息:申报人须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资料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继续教育、学术成果、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等内容。个人信息内容将生成《宁夏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和《宁夏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

3.上传附件: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及继续教育学时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应上传电子版(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上传初、中级职称证);提交的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

系统申报时,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详尽命名。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包括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相应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二)报送纸质材料。

网上报名完成后,按照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三)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1.审核申报人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人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人业绩成果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2.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3.单位择优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 2),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报告。报告中应综述申报人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评审条款和推荐理由。

单位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审核结果负责。要认真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审核中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徇私舞弊。

(四)逐级审核。各级卫生健康委(局)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 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社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报非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的;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3、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4、中央驻宁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6、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7、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8、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留存证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推动职称制度改革

(一)推进评审评聘制度有效衔接。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一是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即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二是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三是突出贡献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3)并按要求进行推荐,统计表要全面填写所有专业申报人员信息,如发现统计表错报、漏报,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不符合推荐数量要求的一律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扩大职称评审权限。各地市在自主评审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1-2个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自主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有关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3号)有关要求,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下开展评审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体系,优化评审方式,突出品德业绩导向,切实发挥人才评价的导向性作用。召开评审会前15天,各单位要将审核情况及召开评审会的报告分别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召开评审会。会后将评审结果分别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优化职称评审方式。2022年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仍然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设置学术成果盲评和业绩述职答辩环节。对专业技术人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要先行组织专家进行盲评。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办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参与盲评专家对资料必须明确给予 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并针对资料提出2—3个与专业有关的问题(答辩时作为提问的重要参考)。答辩结果将作为评审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推行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本专业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须说明推荐理由),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不受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限制。继续加大论文网络核查、数据检索和查重力度,在知网等网站检索不到的论文、盲评为 C 等次的业绩成果的,不得提交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会。申报高级职称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论文和著作经评审专家审核质量不能代表申报层级水平的,均不得通过评审。

(五)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确有要求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和专业需求,自行设置标准和测试方式。如用人单位对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2017年以来考试合格的人员,成绩可作为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其中职称外语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

三、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对经自治区审核,纳入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范围的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并对业务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服务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单位推荐的加分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援鄂医疗队员以及在我区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病房)中直接接触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医务人员,由援鄂医疗队各批次领队及组长、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出具鉴定材料。申报人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能够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疫情防控工作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做出的贡献(2000-3000字,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明确有关申报要求

(一)关于年限和时间计算。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及所需其他材料取得时间截止2021年12月31日。“凡晋必下”经历计算时间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须累计满10个月。对于未按规定年限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人员,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顺延计算。

(二)关于继续教育。2022年,申报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号)要求,审验近5年(2017-2021年)或取得现资格以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公需课不少于150学时。

(三)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援外医疗队员(一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圆满完成任务回国后一年半内,申报高级职称享受一次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细则》(宁卫发〔2020〕302号)执行。

五、落实评审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对工作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各地各单位推荐评审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时间截止7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951-6035703、5030184

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 兰雅婷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2.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4.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

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鉴定表

6.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