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2-05 来源:法规处 阅读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宁卫发〔2021〕32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法发〔2020〕9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对15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决定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9件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5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凡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本单位相关配套文件,并作出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二、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规定有效落实。

三、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虽已停止执行,但仍具有重要的工作参考价值,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限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