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27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构建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为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提供有力网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平急结合”,以应急状态下疫情处置为重点,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机构和能力建设,织牢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提升基层公共卫生和应急工作能力。2022年5月底前实现村(社区)全覆盖,到2022年底,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基本健全,工作制度基本完善,协调组织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村(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基层网底全面夯实。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工作体系。

1.完善组织架构。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指导。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主任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原则上应当包括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村(居)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者,可优先推选具有公共卫生专业特长或背景人员、村(居)民代表、楼门院长、村民小组长等。委员会人数较多时,可设副主任,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社区警务室、司法调解室等工作人员,以及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区单位代表、社区志愿者、家庭签约医生等为兼职委员。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所在村(居)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员扩大到各村民小组长和社区网格员,保证每个村民小组和社区网格都有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2.完善工作机制。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广泛联系城乡居民、协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乡社区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公共卫生问题,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完成各项卫生健康工作。发生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属地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村(居)党组织统筹组织开展各项公共卫生应急工作。

(二)常态化工作职责。

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村(居)民自治活动,协助做好涉及城乡居民利益的公共卫生健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1.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宣传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相关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促进行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

2.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苗接种、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收集报告涉及疫情等卫生健康重要信息。

3.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4.做好辖区内老龄政策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落实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

5.组织辖区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健康需求和改进卫生健康服务的意见建议。

6.协助完成全民健康水平提升行动工作任务,每年分析一次辖区村(居)民健康状况。

7.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三)应急状态下疫情防控职能。

1.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配合对公安、卫生健康、工信等部门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逐一开展落地核查,及时汇总排查工作情况并按时上报。配合对本村(社区)内涉疫重点人员落实健康告知、健康状况问诊、健康信息验证、筛查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根据日常排查掌握情况及线索,及早发现并上报疫情在村(社区)传播扩散的风险隐患和防控漏洞。

2.配合处置辖区疫情。按照属地疫情指挥部门安排,对密切接触人员和高风险人员进行核查,配合落实村(社区)排查、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筛查检测、送医治疗、终末消毒、场所封闭等疫情防控措施。会同公安机关组成监控和服务团队,对纳入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居家隔离期间人员不外出、基本生活有保障。

3.做好封闭封控管理。配合对涉疫村(社区)落实有关封闭封控管理措施。配合引导村(社区)内的商贸服务、娱乐场所、餐饮、商铺、群众性健身文化活动场所落实停业等要求。对出现相关疾病疑似症状的人员,协助及时联系120救护车送定点医院排查。关注和协调解决残疾人、独居老人、外出就医等人群的特殊需求,协调困难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保障。

4.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加强对村(居)民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加强对群众的心理疏导,营造“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维护村(社区)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将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供便利和保障支持。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要联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水平。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要会同民政局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提升服务水平。要充分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精准调配医疗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公共卫生服务。对需要在村(社区)开展的专业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由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承担,也可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共同为村(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