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家庭病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27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关于在全区开展家庭病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家庭病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等,并在规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服务方式。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患者就医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家庭病床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总体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质量安全,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探索适合我区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规范引导全区家庭病床工作发展,医疗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地区。自治区选择银川市金凤区、中宁县、彭阳县作为试点开展家庭病床工作。鼓励其他县、市(区)积极探索开展家庭病床试点工作。

(二)试点周期。一年,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2月。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已在上级医院明确诊断,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并经家庭医生确认适合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家庭病床收治类型主要包括:诊断明确,需要在家庭进行治疗、护理的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的患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康复治疗的患者;自然衰老或主要脏器衰竭,失能、半失能患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等。

(二)明确家庭病床提供主体。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和注册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具有独立执业工作能力,能胜任开展家庭病床工作。乡村医生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及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相关器材等。有条件的机构可配置移动式检查检验设备、便携式可穿戴设备等。

(三)明确家庭病床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应结合实际,在调查辖区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

(四)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行为。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认真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建立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建立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文书书写管理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家庭病床服务流程等。

(六)完善家庭病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家庭病床服务收费项目,属于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机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属于非医疗服务项目,由试点机构与服务对象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各试点地区可探索建立家庭病床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和护理的疾病,试点地区可探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二)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病床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加强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的统筹管理与质量控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其严格执行。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家庭病床及其家庭医生团队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落实操作规范,协调做好家庭病床患者转诊、会诊工作,实现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人性化。

(三)完善绩效评价。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家庭病床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评价范围。建立并完善以家庭病床组织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患者(家属)满意度以及收费合规、信息统计等为重点的家庭病床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病床服务的评价结果要与家庭医生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制定鼓励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激励政策,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四)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要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建立正确就医观念,防范医疗安全风险。

附件:

试点地区家庭病床技术指导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内及我区试点地区家庭病床现状,制定我区《试点地区家庭病床技术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床服务。

一、明确服务对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已在上级医院明确诊断,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并经家庭医生确认适合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主要包括:

1.治疗型:诊断明确,需要在家庭进行治疗、护理的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2.康复型: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的患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康复治疗的患者。

3.综合服务型: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

4.安宁疗护型:自然衰老或主要脏器衰竭,失能、半失能患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等。

二、规范服务项目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患者居住场所开展的诊疗、护理与健康管理等服务,提供服务以安全有效为准则。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时补充、更新。

2.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服务。

3.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明确、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条件允许可开展换药、导尿、吸氧、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及压疮护理、针灸、推拿、康复治疗等。

4.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易失血和不易引起严重过敏等适宜的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检查,心电图检查,血糖检测,标本采集等。

5.开展居民健康管理,包括:重点人群专案管理及随访、周期性体检、心理健康指导、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指导等。

6.其他在居住场所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在患者居住场所使用的非创伤性和不易引起失血或严重过敏的检查、治疗与护理服务项目。

三、规范人员设备配置

1.人员资质。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诊疗护理工作。乡村医生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2.人员配置。医疗卫生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量及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家庭医生团队中,成员构成与专业分工应能满足家庭病床工作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建立区域医联体、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等,加强上级医院专科医师对家庭医生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的支持指导。

3.设备配置。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健康教育资料等出诊用品及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相关器材等。有条件的机构可配置快速检测仪、便携式检验检查设备及医疗记录仪等其他必要设备。

四、严格服务流程

(一)家庭病床建床

1.患者(家属)到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定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建床申请,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诊疗资料。

2.责任医师(家庭医生)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病情以及相关诊疗资料进行评估,对符合建床条件的,予以建床。

3.责任医师(家庭医生)、社区护士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与撤床制度以及收费标准与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4.责任医师(家庭医生)、社区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并发放“家庭病床服务登记卡”。

5.责任医师(家庭医生)首次上门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史,进行生命体征和相关检查,了解病人的心理状态、饮食情况以及经济条件与家庭卫生环境等因素,提出诊断意见,制定诊疗方案与治疗护理计划,并给予家庭环境卫生与健康指导。

6.家庭病床实行责任医师(家庭医生)首诊负责制,对病床全程管理,直至撤床结算后为止。

(二)家庭病床查床

1.家庭病床一经建立,责任医师(家庭医生)于24小时内上门,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制定诊疗计划,交代注意事项。

2.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48小时内完成二级查床,提出指导意见。

3.责任医师(家庭医生)团队应根据病情、家庭病床类型制定查床计划。每周至少查床1次。患者病情变化时,根据病情需要增加查床次数。

4.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作出诊断和处理,并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5.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

6.家庭病床应每月作阶段小结,总结病情及疗效,修订诊断、治疗、护理计划。

(三)家庭病床护理

1.社区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

2.社区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3.社区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压疮、坠床、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4.社区护士长应定期进行护理查床,检查护理质量和医源性感染控制情况,研究解决护理问题。

5.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报告,做好疫情登记,并指导家属到传染病专科医院就诊。

6.治疗用过的医用垃圾,按医疗垃圾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7.需在家中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还应签订知情同意书。

(四)家庭病床会诊与转诊

1.建床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责任医师(家庭医生)应根据情况请上级医师会诊。

2.建床患者需要会诊时由责任医师(家庭医生)负责联系会诊,并做好会诊记录,情况紧急时应及时指导患者或家属拨打“120”转诊并详细记录。

3.由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进一步诊疗的建床患者应及时转诊。

4.建床患者病情加重时,根据病情需要应通知家属及时转诊,如拒绝转诊,需在病历上如实记录并请家属签字。

5.患者需转院时由责任医师(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办理出床手续,填写病情及治疗情况,介绍联系转院。

6.对转诊后转回辖区的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可继续家庭病床治疗。

(五)家庭病床撤床

1.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稳定、好转或治愈;

(2)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3)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4)患者死亡。

2.责任医师(家庭医生)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撤床记录。

3.建床患者(或其监护人)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责任医师(家庭医生)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其监护人)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4.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归入患者病史由医疗卫生机构一并保存,并按病历存档要求进行存档保管。

五、强化医疗安全

1.责任医师(家庭医生)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认真评估,在实施治疗和更改治疗方案前,医生/护士应如实告知并知情同意,建立签字制度。如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及时会诊,或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转诊。

2.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治疗工作,治疗过程中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按《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处置。

3.安全合理用药,青霉素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对心率、呼吸及血压等生命体征有明显影响作用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等(院前抢救除外),不得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