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27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0〕42号)精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通过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城乡、区域医疗卫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3—5年努力,在全区建设一批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确保每个城市区至少建成1所社区医院,每个县域内至少有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县域医疗分中心标准,并以此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格局科学合理,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均等享有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健全科室设置,强化运行管理,拓展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短板和本次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以提供公平可及和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三)坚持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成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后,仍然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不变,已有的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

三、范围和条件

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在城市区以社区医院为主,在农村地区以县域医疗分中心为主。开展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地党委政府重视并支持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能够加大资金投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别是在加挂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牌子后财政经常性投入不降低。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一定规模的服务人口,实际开放床位数应≥30张,床位使用率>75%,业务用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三)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相衔接。对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要求,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原则上应当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国家推荐标准。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评估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评估工作同步实施。

四、建设任务

(一)健全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1.临床科室: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馆) ,应当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心理)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血液净化室等专业科室中的5个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感染性疾病诊室(发热门诊)、老年医学科等科室。2.公共卫生科室: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儿保健门诊、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公共卫生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可设置优生优育优教中心(三优指导中心)、营养科。3.医技等科室: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心电图室、西(中)药房。有条件的可设置胃镜室等功能检查室。影像诊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室等科室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共体(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共体(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4.其他科室:应当设有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5.管理科室:至少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科(质管科)、护理科、院感科、公共卫生管理科、财务资产科。有条件的可设置双向转诊办公室、信息科、病案室等。6.设备配备:依据科室设置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需要,配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逐步实现服务同质化。

(二)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1.提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提供一般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结合群众需求建设特色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立心理咨询门诊。2.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在不突破县域总床位规模的前提下,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并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3.提高中医药服务和医疗康复能力,设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中医特色服务。4.提供连续服务。针对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设置一定比例养老床位,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开展长期照护服务,并结合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危急重症识别转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病人,以及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等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连续服务。5.加强医疗质量建设,严格落实《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办医函〔2019〕51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机构内部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6.积极参与医共体(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强化医共体(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与技术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医共体(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在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开设医师工作室、全科联合门诊以及联合病房。

(三)强化传染病防控能力。1.强化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结合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常态化开展医务人员传染病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在健康体检和日常诊疗过程中早发现传染病的能力。2.规范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预检分诊流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提升法定传染病早报告能力。3.强化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配合做好新冠肺炎康复出院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日常健康管理和健康监测、心理支持等服务。4.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

(四)提高社区综合服务水平。1.加强医防融合,规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同质化管理。2.转变服务模式,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开展个性化签约和电子化签约,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提升质量和效果。3.发挥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的示范标杆作用,承担区域性基层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康复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基层卫生人才培训中心等职能,体现区域基层卫生资源的集合效应。4.优化基层运行机制。落实机构补偿、人事聘用、绩效分配等医改政策,形成机构有活力、医务人员有动力的良好运行氛围。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医院财务管理、行风建设管理等制度建设。

(五)加强资源配备和信息化建设。1.严格按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518号)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函〔2019〕8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备。2.加强人员配置,非卫技人员比例不超过15%,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医护比达到1:1.5,每个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3.加强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健全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并注重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4.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基层医疗卫生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优化完善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对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的有效支撑。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完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与考评制度。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践行和弘扬崇高职业精神。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风险分级和监管的制度。定期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服务能力等基本信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社区医院(县域分中心)建设数量和任务目标,时间服从质量,不追求数量。

(二)严格组织评估。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评估验收同当年度“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自治区评估同步进行,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具体评估程序参照“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相关程序和要求。通过评估的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应当两年内未发生经鉴定定性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未出现套取或骗取医保资金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无对外出租或承包内部科室等情况。

(三)规范机构命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将社区医院(县域分中心)加注为第二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原则上以“xx 县(市、区)xx社区医院”或“xx 县(市、区)xx 医院xx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

(四)加注执业许可。加挂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牌子后,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可以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经评估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可以开展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符合条件的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可以配备CT等乙类诊疗设备。

(五)完善保障措施。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人社、财政、医保等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7〕67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完善基层绩效工资政策、落实财政补助经费、推动医保政策向社区医院倾斜,为社区医院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所需经费以市、县(区)为主,自治区对推进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单位,通过调整项目补助给予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加强培训交流,有序推进工作。要加强对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的工作指导,明确建设工作的时间表、任务图,强化责任落实。对已建成的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要强化属地管理意识,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三)注重协同配合。要将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有机衔接,要统筹推进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鼓励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与医联体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开设联合病房,有条件的社区医院可牵头组建医联体,进一步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四)开展监测评价。要建立健全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评价体系,依托区域健康信息平台采集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相关监测数据,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多种手段,及时汇总、分析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运行情况,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要高度重视患者参与,通过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患者的就医感受,有针对性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