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开展全区“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2〕18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标准,提高活动质量
(一)准确掌握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于今年对《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进行了修订,正式稿待国家印发后转发至各地。新版《标准》对加强儿科建设、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和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等提出新的要求。各市、县(区)要及时加强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复核专家培训,全面理解新版《标准》内容,准确把握能力提升内涵。
(二)严格评价程序。2022年起,申报达到能力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新版《标准》开展自评,各级复核评价要以新版《标准》为依据开展,对2021年及以前达到能力标准尤其是推荐标准的机构,按照新版标准开展复核评价“回头看”,发挥新版《标准》导向作用。今年将对2019年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开展复核评价“回头看”,并把各市“回头看”评价情况一并纳入一致性评价,对一致率低的市、县(区),将核减当年申报达到基本标准的机构数量。以后每年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复核评价,严格把握标准,规范复核流程,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公正、结果客观真实。对达到标准存在困难的机构,各市、县(区)要加大帮助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硬件建设投入支持。
二、坚持目标导向,加快活动进度
(一)坚持目标导向。2022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重点是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医药、儿科、全科等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合理用药水平,规范医保资金管理使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档升级”。按照国家对活动进度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有关要求,2022年每个市、县(区)至少有4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基本标准,每个市、县(区)至少有1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推荐标准。
各市要结合辖区内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平时工作质量水平及其自查、自评情况,将拟达到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基层医疗机构,确保年度任务全面完成。要充分用好中央、自治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比例。
(二)加快活动进度。为做好逐级评价和复核工作,现将评价时间节点做具体安排。8月30日前,各县(区)完成县级初审,向五市报送申报基本标准、推荐标准的机构名单。9月20日前,各市完成申报基本标准机构的线上资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对申报推荐标准的基层机构进行预审核,对发现的问题指导基层对标整改;对2019年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按照新版标准开展复核评价“回头看”,向自治区报送年度活动总结和达到基本标准、申报推荐标准的基层机构名单。9月20日起,自治区对市级报送的申报推荐标准基层机构进行线上资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并对各市认定的基本标准机构和2019年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抽样进行现场一致性评价。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立足常态化疫情防控,提升疫情应对能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十四五”期间,各市、县(区)要立足常态化疫情防控,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门诊、哨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设置“平急转换”的应急物理隔离区和隔离病房(观察室),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达到推荐标准或社区医院标准的机构原则上应设置有规范的发热诊室。对于还未按《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疫指办发〔2021〕18号)要求完成发热诊室建设任务的县(区),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年内完成。自2022年起,各地要加强基层公共卫生人员配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确保“十四五”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25%,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
加快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能力,配齐生物安全柜、试剂和标本存储装备、不间断或备用电源等必要设备。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落实院感防控要求,严防机构内感染传播。加强核酸采样、抗原检测、疫苗接种等人员配备、培训和人力储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丰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内涵,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力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力争能够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
(三)加强药事管理,提高基层合理用药水平。各市、县(区)要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药师配备,原则上达到推荐标准和社区医院标准的机构要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临床药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建设,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动态更新药品储存,及时处置过期药、失效药。加强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药培训,落实相关基层常见病诊疗指南和合理用药指南,指导医务人员科学掌握用药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尤其是针对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用法用量。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制度,加大点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力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智能化审方应用。
(四)加强基层行风建设和安全管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各市、县(区)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要求,结合医保、公安、卫生健康三部门开展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机构内部控制,严格诊疗活动计费收费监管,健全机构内部医保管理职能科室建设,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法规制度、医保报销政策宣贯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准确理解医保报销规定,提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意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使用,严禁虚构工作量、克扣村医补助等问题的发生。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卫生行业标准》(WS308-2019),督促落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版)》,强化《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的应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防系统建设,2022年,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查找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和造成人员伤亡。要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意识、投诉管理水平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能力。
四、强化结果运用,形成协同效应
对达到基本标准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创建为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的机构,自治区将在项目资金安排、设备配备、人员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对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治区将在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2022年起,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资金按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基本标准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今后一律不推荐参加自治区级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各市、县(区)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评审结果的运用和财政补助投入、绩效工资政策、人才队伍建设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协同效应。
五、加强典型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成效宣传,树立典型,交流互鉴,扩大影响,营造氛围。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委托健康报社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宣传推广活动,各市、县(区)要积极报送先进典型材料和案例,年内每市、县(区)不少于2个案例,其中申报推荐标准的机构必须报送。各市、县(区)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以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的好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积极向自治区报送信息,年内每市、县(区)不少于1篇。
联系人:魏磊
联系电话:0951-5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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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