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阅读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陈春平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李  鹏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徐秀梅  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郝留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  柳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政府新闻办主任

成  员:苏发坤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戴培吉  自治区党委编办副主任

李  峰  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

潘存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杨  浩  自治区民委专职委员

张隽华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张述荣  自治区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杨冬梅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葛向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  进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李有军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魏  力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陈志伟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张玉进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阮越盛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魏尊华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二级巡视员

郭春萍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韩轶伟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总审计师

杨如文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统计局局长徐秀梅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自治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