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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28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医药卫生学(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目的是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优质培训资源的需求,促进再学习、再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第三条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按照“谁授予、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登记真实有效,合理合规。

第四条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和批准的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五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4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自治区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4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自治区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或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作或指定的教材、音像、光盘、视频等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规定的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研究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流调报告会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单位组织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教学查房、情景模拟教学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6.遴选认定为基层复合型医务人员带教师资,执行带教任务的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7.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9

8

5

3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

2

1

省级刊物

5

4

3

-

-

地(市)级刊物

4

3

2

-

-

内部刊物

2

1

-

-

-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厅、局、地市级课题

6

5

4

3

2

8.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区内外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六条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合格。

(一)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二)进修学习。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三)参加专项培训项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西学中、区级及以上人才培训专项项目等,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参加学历教育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医学、管理等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学习,超过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需提供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五)千名医师下基层、援外医疗“组团式”帮扶等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六)产假人员可认定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上述情况学分登记仅限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必修类学分5分,包括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急诊和重症抢救、感染和自我防护,以及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课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提供)。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之和不超过总学分的60%,其中乡镇(社区)医务人员、村医放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所占比例,不超过总学分的90%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治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社会组织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类学分15学分。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当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Ⅰ类和Ⅱ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

(二)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社会组织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第八条  学分登记和考核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所获Ⅰ类和Ⅱ类学分数在自治区级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项目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按时录入的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在项目完成后15天内,应将合格学员信息和项目执行情况录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举办后4周内完成对继教项目填报情况的审核。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九条  学分授予和管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并由项目承办单位录入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推广项目授予经项目举办单位初审后,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授予,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授予相应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经项目举办单位初审后,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所在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授予相应学分。

(三)参加区外举办的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会议通知及本单位批准证明,由所在单位统一为参加人员录入相应学分,并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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