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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7-08
来源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解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15号)、《国家卫生健 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 25号)要求,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三条明确了三类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信息公示,开展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 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可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第六条规定了登记部门和备案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信息推送,加强业务协同。第七条明确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第八条规定了托育机构备案程序及所需材料。第九条说明了备案办理方式。第十条规定了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展情况核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引导托育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规定托育机构在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印发施行,对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宁夏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