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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6-22
来源 综合监督局 解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省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成立职业卫生技术评审、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职业健康专家库,并建立专家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级专家在诊断、鉴定和评审等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多次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实地调研,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自治区自治区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

二、相关内容解读

(一)专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政治立场,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2.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职业健康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或自治区职业健康首席卫生监督员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

4.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业务和技术评审、管理咨询、现场检查、检测、评价等职业健康工作

(二)专家聘任的程序

1.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推荐;

2.被推荐专家填报《宁夏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审核后签署意见及盖章报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及时将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4.通过公示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开发布,并颁发职业健康专家聘书。

(三)专家库的分类

专家库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原则,设综合组、职业卫生组、放射卫生组、职业病诊断组、职业病鉴定组5个专业组。

(四)专家的任期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五)专家承担的职责

1.提供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3.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4.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客观意见;

5.参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等专业工作;

6.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工作;

7.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8.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9.完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专家遵守的工作守则

1.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3.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不得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名义参加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七)专家解聘的情况

1.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2.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3.聘任专家到期且未续聘的;

4.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八)从专家库除名的情况

1.无正当理由,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不承担(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的;

2.未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意或指(委)派,擅自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专家名义超出专家专业领域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4.因信用不良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5.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相关链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