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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0-13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经对原《宁夏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再次修订后,形成本办法《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二)准入申请

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资质并在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注册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1.申请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2.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许可证》上增加第二名称,同时在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并注明“互联网诊疗”开展的诊疗科目。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互联网医院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可向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医院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能力、设备、人员与拟增加服务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论证和查验,根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决定。

4.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

(三)医务人员资质要求

1.在线诊疗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至少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且应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在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的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遵守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电子签名式样和专用电子签章应在医院药事管理部门留样备查和核对。

3.在线审核处方的药师,需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有至少3年以上独立线下临床工作经验;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遵守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要求

1.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要求采用完整的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服务,基于数字证书服务、数字签名验证服务器、电子签章和时间戳服务系统等核心产品,对互联网医院诊疗全过程必须在网上全程留痕,同时向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接受监管。

2.互联网医院的电子章应当向当地备案登记机关、卫生健康、公安、医保、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各互联网医院应与线下相关实体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电子处方互认条款并进行约定,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的电子签名式样、专用签章须在线下协作医疗机构和协作药店留样备查和核对。

4.互联网医院应当与自治区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相关平台对接,实现院内信息平台与管理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满足对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全过程实时监管的需要。

(五)监督管理职权

1.地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及监管相关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以实体医院加挂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要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2.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校验制度。

相关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