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解读

《宁夏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0-13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宁夏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日起1个月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二)权限划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校验工作,也可由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三)校验程序

1.达到校验期的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互联网医院审批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校验期进行校验。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院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及时向互联网医院发出《互联网医院申请校验受理通知》

3.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互联网医院校验审查工作,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做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互联网医院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再次受理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互联网医院审批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互联网医院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医院审批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互联网医院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四)监督管理职权

1.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校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2.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互联网医院年度校验结论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通报。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积分管理情况及时反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审批部门)。

(五)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互联网医院出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等情形的,审批部门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