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宁夏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权管理,起草制定了《宁夏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集修改意见建议,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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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宁夏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通中成药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相关条款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区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包括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成药开展临床治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或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中成药用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的,根据其所在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遵循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申请开具中成药处方权。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监控合理用药目录 (化学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前已经取得中医类别以外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医师。
(二)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第五条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其所在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可开通中成药处方权限。
第六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以上规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凭本人行医资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向主要执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医疗机构内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开通中成药处方权资格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负责成员医疗机构申请审核。
第八条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开通中成药处方权备案审核,并将备案审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县域医共体及本辖区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开通中成药处方权审核,并报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整理并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开通中成药处方权名单函告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医保系统维护。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权限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包含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中成药权限时间、中医药知识培训情况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中医药基础理论、中成药运用使用规范的培训。
第十一条非中医类执业医师应当遵照临床诊疗指南、中药临床应用指南,辨证辨病、个体化诊疗原则,合理选用中成药。
第十二条非中医类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时须仔细询问患者的疾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请中医医师协助诊疗。
第十三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处方前置审核,健全药事服务机制,加强合理用药监管与用药指导。
第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主管区域内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成药处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和合理用药原则,应及时给予纠正,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备案。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非中医院类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日常管理与评估,对于已不具备开具中成药处方条件的及时停止其相应处方权限,并按程序取消其备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