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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12 来源:综合监督处 阅读量:

宁卫计办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放射诊疗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存在法治意识淡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及防护措施不完善、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偏低、未对患者进行个人防护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卫生管理工作,规范放射诊疗工作行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患者和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现将有关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放射诊疗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辅助手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安全防护、放射诊疗设备质量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等放射防护检测工作,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病人、受检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准入和预防性审查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工作,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通过意见作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许可权限组织专家评审;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需进行专家评审,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许可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放射诊疗许可;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放射诊疗许可;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未经许可校验、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或放射诊疗设备未经许可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提升自主管理水平

(一)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做好放射卫生监测工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单位必须按要求委托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对放射诊疗场所的防护和放射设备的状态监测一次。未提交本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场所的防护和放射设备的状态检测报告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校验。

(二)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放射剂量监测,监测周期不得多于三个月。定期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两年,并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依法执业,切实做好受检者放射防护工作。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放射线照射。要充分履行辐射危害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婴幼儿、少年儿童和孕妇等特殊群体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受检者放射防护规范,配备个人放射防护用品或防护装置,对受检者、陪护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效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四、依法履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跟踪督查整改,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分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未按规定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新改扩建放射机房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审查、未按规定进行放射设备状态监测等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进行通报。重点查处以下10项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

2.未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监测。

3.未设置电离辐射警示(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和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装置从事放射诊疗。

4.未设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施和存放场所及未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等设备从事核医学诊疗。

5.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放射防护设施、质控设备从事放射诊疗。

6.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7.未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卫生防护,未制定和执行放射诊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方案。

8.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9.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未开展放射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10.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围绕放射诊疗许可和校验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和场所检测监测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于2018年5月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确保各项工作按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完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督导,督促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有效落实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在全区范围内对市、县(区)放射诊疗监督检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严格执法,严肃纪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根据要求开展工作,严格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对在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广泛宣传我区放射卫生监管工作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普及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放射诊疗机构守法意识和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