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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全科诊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答复

发表时间:2019-08-28 来源:行政审批办 阅读量:

宁卫函发〔2019〕559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

全科诊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答复

西夏区卫生健康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银西卫健发〔2019〕1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全科医师离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办全科诊所,无需变更执业范围。

二、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营利性诊所可以核准登记全科医疗科。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65

号),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为居民就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全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校验、停业(歇业)、延续(换证)、补证、注销等事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全科诊所核定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当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