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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派驻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25 阅读量:
石党发〔201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宁卫发〔2019〕160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派驻政府政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驻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派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4〕42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驻政府政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驻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和提升卫生健康委窗口形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的通知》(宁组通〔2014〕130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规范》,《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积分考核办法》,《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考核细则》,《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员考核细则》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是指由各政务服务相关单位或处(室、局)依据有关规定,选派至政务大厅负责政务服务网上和实体同步申请、受理、审查、制证、送达、公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政务大厅与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政务大厅为主。政务大厅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管理窗口的各项业务。

 

第二章  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由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重点从法规处、医政药政处、综合监督局、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中心、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等单位中选派。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周期为至少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长期派驻。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协调政务大厅,组织新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到政务大厅窗口进行跟班培训和业务交接。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派出单位或处(室)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派出单位或处(室)应向人事与老干部处提出调换人选建议,并报政务大厅备案后方能进行调换。

第七条 派出单位或处(室)应把窗口工作人员选派作为青年干部锻炼成长的重要途径,切实关注、关心并解决其实际困难。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为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了解本行业发展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并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二)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勇于担当,能够较好地发挥窗口与政务服务承办处室可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组织纪律性强,能够服从大局,积极协作,善于沟通。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于到岗后1个月内,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法规处(审批办)党支部或团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协调政务大厅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法制培训、技能培训、礼仪培训及日常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或处(室)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政策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政务大厅负责,实行统一独立考核,不参加派出单位或处(室)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派出单位或处(室)。派出单位或处(室)负责将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工作标准与纪律

第十四条 规范着装。按照政务大厅统一要求着工作服装,在西装或衬衣左上方佩戴胸卡。工作人员着装费用纳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按照政务大厅统一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规范用语。在接听电话、接待来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规范性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十六条 规范接待。接待申请人时,精神饱满,主动热情,百问不厌。申请人出现误解或提出异议时,认真倾听,顾全大局,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不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第十七条 规范受理。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依法依规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政务大厅考勤、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第十九条 加强业务资料的管理,保持资料存放有序、安全,交接手续完善,责任明确,确保业务资料、交接凭证完整。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各窗口计算机及申请人的密码、数据等资料。未经允许或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泄露任何申请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公务活动有关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各市卫生健康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