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65号)和《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程序调整
自2020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2剂次脊髓灰质炎疫苗灭活疫苗和2剂次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儿童2月龄
和3月龄各接种1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2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策略调整技术方案详见附件。
二、关于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
自2020年6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2剂次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儿童8月龄和18月龄各接种1剂次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策略调整技术方案,待国家出台后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印发。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过渡准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深刻认识疫苗与人民群众健康的密切关系,从公共卫生安全、国家战略性和公益性的角度充分认识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各级疾控机构和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各项过渡和准备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免疫程序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招标采购,优先保障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的供应,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享有按程序及时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调整后的免疫程序,做好工作人员关于预防接种操作、记录、报告和监测等培训,实现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全覆盖培训。
(二)落实责任,保障接种安全。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免疫规划信息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和<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方案>的通知》(宁卫办发〔2019〕321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处室分工事项的通知》(宁卫办发〔2019〕364号)要求,切实落实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管理,做好疫苗接种、急性弛缓性麻痹、麻疹监测以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工作,继续将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的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与各地沟通,加强技术指导,对有关问题及时给予技术支持和解答。
(三)加强宣传,及时回应舆情。各地要通过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积极宣传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的相关科普知识,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取得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支持,构建正向社会宣传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地在落实免疫程序调整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宁夏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策略调整技术方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策略调整技术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65号)要求,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策略调整技术方案的通知》(中疾控免疫发〔2019〕12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脊灰疫苗常规免疫程序由1剂IPV加3剂bOPV,调整为2剂IPV加2剂bOPV,即常规免疫第2剂由接种bOPV调整为接种IPV。
二、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一)免疫程序。
儿童2月龄和3月龄各接种1剂IPV,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bOPV。
(二)接种方法。
两种疫苗接种方法和剂量不同,具体为:
IPV:每次0.5ml/支,肌肉注射。
bOPV:液体剂型每次2滴(约0.1ml),糖丸剂型每次1粒,口服。
三、接种原则
(一)常规免疫。
1.自2020年1月1日,脊灰疫苗常规免疫程序前两剂使用IPV,即2019年10月1日(含)后出生的儿童,未完成第2剂脊灰疫苗接种的,在接种第2剂脊灰疫苗时,按照调整后的免疫程序接种IPV疫苗。
2.按照“告知、知情、免费”的原则,为符合免疫程序的适龄儿童接种脊灰疫苗。
3.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询问了解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告知受种者监护人所接种的疫苗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4.国家免疫规划脊灰疫苗与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如果出现接种冲突时,应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脊灰疫苗的接种。
5.若受种者监护人主动要求接种含IPV成分的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如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完成4剂IPV或含IPV成分的联合疫苗,4岁时不需再接种bOPV;如非全程使用IPV则按本方案要求的免疫程序完成接种。
6.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时(含补种),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7.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HIV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二)补种工作。
1.对于脊灰疫苗迟种、漏种儿童,补种相应剂次即可,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2.迟种、漏种儿童补种原则
(1)<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
(2)既往已有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对2016年5月1日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后至2019年10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既往无tOPV免疫史,补齐1剂IPV;2019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补齐2剂IPV。
(3)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间隔≥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四、疫苗管理及接种信息登记报告
(一)疫苗储运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相应疫苗的冷链温度要求,规范储运IPV和bOPV。
(二)接种信息登记报告。
接种单位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接种疫苗后应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及宁夏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准确记录接种疫苗品种、规格、批号、接种时间等。
接种单位应每月及时登录“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情况报表”,做好脊灰疫苗接种统计和报告工作。疾控机构每月应对辖区填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情况报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更正。
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与处理
(一)接种单位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要求做好AEFI的监测报告,配合开展AEFI调查。同时,应做好受种者接种后的现场留观工作,对留观期间出现的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等工作。
(二)各级疾控机构应按监测方案要求做好AEFI病例报告、核实、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对需要调查诊断的AEFI,应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要求,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六、宣传与媒体沟通
各地要根据本技术方案和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宣传与媒体沟通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开展宣传沟通等方面的技能培训。重点围绕免疫策略调整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开展公众宣传和健康教育,使公众了解新的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科学及时地解答公众和家长关注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