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15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各互联网医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及优化医护人员准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区域注册,是指符合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即护士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区有效,通过备案可同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护士依法开展入户护理服务的,其服务可以视为该护士执业机构的延伸。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护士区域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对本机构执业注册及多机构备案护士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护士同时在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拟备案医疗卫生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他执业机构。

护士只在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六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拟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向原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备案,备案的执业机构聘用时间不得超过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护士在其主要机构办理延续注册后,其他多机构执业备案视为自动延续。

第七条 申请护士区域注册,在宁夏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执业区域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上传申请人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正面免冠彩色2寸近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备案,在宁夏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多机构执业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上传拟执业机构聘用合同或协议(应注明聘用时间)。申请护士执业备案取消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多机构执业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

第九条 护士涉及主要执业机构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执业注册业务,变更后其原多机构执业备案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继续开展多机构执业的,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护士首次执业区域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规定的教学机构、综合医院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退休、死亡、调离的,其护士执业区域注册要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护士执业区域注册注销后,其多机构执业备案同时失效。办理重新注册的,需重新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

第十一条 护士主要执业机构注册信息失效后,其他执业机构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护士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执业注册申请的,《护士执业证书》登记执业地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并注明主要执业机构名称。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执业注册且执业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现注册机构视为主要执业机构,不需要更换执业证书。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多机构执业的护士应遵循“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服务能力、加大护理服务供给、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基本原则。鼓励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续护理、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紧缺护理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医养结合、社会办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护士岗位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各执业机构应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与护士约定好护士岗位职责、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待遇、相关保险等。

第十五条 开展多机构执业的护士应根据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六条 多机构执业护士应接受各执业机构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被依法处以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活动的,在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期间内,应停止其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活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主要执业机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执业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护士在多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的,由发生不良事件或纠纷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护士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其他机构执业的,不作为其他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执业区域注册申请审核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多机构执业备案信息表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