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参考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1-24
来源: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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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病毒感染诊疗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基层新冠病毒感染规范化和同质化水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置参考标准。请各地对照参考标准,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落实资金保障,强化物资保供,尽快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物资配备达到标准要求。
附件: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置参考标准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置参考标准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3年1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新冠病毒感染
物资配置参考标准


注:消耗品、对症治疗药品根据使用情况动态配备,确保可用量始终保持在2周以上。抗原检测试剂、小分子药物配备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附件2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新冠病毒感染
物资配置参考标准


注:消耗品、对症治疗药品根据使用情况动态配备,确保可用量始终保持在2周以上。抗原检测试剂、小分子药物配备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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