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第27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发表时间:2017-12-05 阅读量: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第27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朴文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三级医院临床实验室与独立医学实验室协作,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助推分级诊疗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公立医院优势资源与独立实验室建立区域检测中心。

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先后下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和《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以及《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通知,对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以及促进诊疗水平,尤其是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快促进分级诊疗,具有重大意义。我区检验专业高端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三级甲等医院,基层医院不仅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且技术力量相对薄弱,而现阶段已建立的独立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聘请对象仅仅来自数量有限的几名退休人员及未满5年工龄的技术人员,严重制约着独立实验室的发展;三级甲等医院实验室开展的检测项目平均在400-500项左右,远远不能满足诊疗需要,而大的独立实验室超过1600项;三级甲等医院实验室常规检测设备普遍面临更新换代阶段,特殊检测项目的存在标本量不足问题。近两年国内已有多个省、直辖市、市、县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或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成立整合成立区域性实验室,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鉴于省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区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我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独立实验室和各市县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摸底调查,尽快协调成立我区区域性检验检中心。

二、充分发挥卫计委临床检验中心和质量控制中心作用,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1982年按照原卫生部要求依托自治区人民医院检验科成立了自治区临检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我区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于2012年批准成立自治区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于自治区人民医院检验诊断中心,监督指导实验室质量指标开展情况。我委将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将各检测中心统一纳入我区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委托自治区临检中心和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检验质量。

三、在质控基础上,逐步推进各级医疗机构实验室与检测中心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原国家卫生部2012年下文要求同级医疗机构实验室间检验结果进行互认。我委将委托自治区临检中心和质控中心负责全区室间质评工作,定期组织各类人员不同专业的培训班,规范实验室行为。逐步将特殊检测检查项目集中到某一医院实验室或检测中心检测。常规检测检查项目由各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也可通过远程会诊等形式,通过组织开展室间质评活动,实现结果互认。

四、为充分发挥临检中心职能作用,需政府部门给予财政支持。

临检中心于1982年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全区室间质评活动及新技术新业务培训任务。但2012年开始,因收费标准过期,无法再收取相关费用,也无政府专项或配套经费支持,致使工作难以开展,今年全区共有76家医疗机构参加室间质评活动(仅包括3家民营医疗机构)。如实现全区检验结果互认,必须开展好室间质评活动。我委已与自治区物价办协调物价收费问题。

五、建立定期监督机制,确保实验室安全。

为加强检测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检测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将委托临检中心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各检测中心及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或取消资格。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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