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表时间:2018-08-02 阅读量:

段军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深化医改,扩大医保基金支付,方便参保职工用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社会药房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限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我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时明确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的住院保障、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待遇支付,个人账户则主要支付在医疗机构的个人自负费用、挂号费及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具)、消毒用品费用。当前行业部门对药店的定位主要是药品销售,药店不具备对疾病的诊疗能力,个人账户制度基本能够满足参保职工的日常购药需求。

二、关于社会药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57号),2016年底我区公立医院已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普遍低于零售药店的同品规药品价格。从医保基金和患者经济负担方面考虑,将药店的药品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将会降低患者对医保惠民政策的获得感。公立医院取消的药品加成主要通过调整部分诊疗项目价格、财政补助和医院内控三方面对医院进行补偿,其中通过诊疗项目价格调整补偿的药品加成已由医保统筹基金和患者负担,如果对零售药店含有加成的药品再由医保基金报销,则加重了医保统筹基金和患者的负担。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建议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药店药品费用仍由人个账户支出。

三、关于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的问题

2016年,我区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23号),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查项目,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取消了零售药店进入医保协议机构的“门槛”。近期,我区出台了全区统一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文本,将进一步提升医保协议管理的水平。当前,我区已实现参保职工持卡在全区协议药店购药即时结算,更加方便了参保职工日常购药。

四、关于社会药店药师服务问题

为有效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工作,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近年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宁食药监〔2011〕106号),要求零售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以法律、法规及药学、医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向公众提供与药品安全使用有关的咨询服务,通过用药指导,提高患者用药的正确性和依从性。二是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1号),对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配备、管理和开展药学服务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有效规范了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行为。三是针对药品流通领域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2017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整治工作,全区共清理虚挂兼职执业药师123名,严厉打击了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保障了执业药师在岗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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