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8号建议答复的函
罗刚、马冬梅、翟云玲代表:
《关于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我委对提案非常重视,指定专人承办,针对提案意见开展调查研究,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共同研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动态纳入医保目录情况
2019年,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我区已将1339个中成药(含民族药93个)纳入了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在此基础上,允许地方调整部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和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据此,我区将根据国家整体部署,经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经济性评价等程序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按照目前诊疗技术项目纳入医保的相关规定,我区已将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等共计75个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促进中医药发展情况
一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规则统一。目前,我区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和协议医疗机构时,中医专科医院与综合性医院执行统一的准入规则。二是医保的报销政策统一同时考虑中医医院实际情况。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等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先后统一了全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通过建立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拉开了各级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同时,考虑到自治区中医研究院和银川市中医院两家三甲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实际情况,对这两家医院执行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相比三甲医院降低300元左右,在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中医消费需求。
综上,我们将继续本着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在总体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公平可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临床价值和基金可承受能力,逐步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中药医院制剂、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的长足发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处
联系电话:0951-5054131
联 系 人: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