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表时间:2025-09-08 来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阅读量:

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关于促进“幼有善育”推进我区托育服务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年,我区将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作为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秉持“民之所盼,政之所为”的执政理念,聚焦“一老一小”重点民生领域,将“优化生育政策保障”和“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2025年民生实事”重点工程,系统破解群众生育、养育难题,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夯实制度基础。

今年3月以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广泛征集发改、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意见,牵头制定《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该文件已于7月24日由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若干措施》涵盖4大方面、13项具体举措,旨在扩大公共服务供给,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有利于生育的社会环境。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吸纳了委员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宝贵建议,从构建“1+N”托育服务体系、加大普惠托育政策支持、优化儿童发展环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措施。

一是加快构建“1+N”托育服务体系推动每个地级市及人口较多的县(市)至少建设1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县级医疗机构延伸提供托育服务,增加公办托位供给。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能力。将托育服务设施、妇女儿童医疗保健设施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补齐社区托育设施短板,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支持用人单位举办托育机构,推动五市每年试点建设1-2个用人单位办托项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家政服务进社区内容,引导社会组织对接社区,提供照护培训与就业信息服务。

二是实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地方标准与规范体系,落实托育机构税费优惠及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等政策。自治区每年遴选认定15家以上优质服务托育机构,各市、县(区)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托育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开展育婴员、保育师等职业培训和等级认定,推动职业院校与托育机构深化合作,共同规划专业课程、开发教材、实施教学,加强人才培养。组织岗位练兵和全区托育职业技能竞赛,对优秀选手予以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服务,为托育机构提供婴幼儿健康管理。

三是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设市、县(区)家庭建设指导服务中心,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儿童保护类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通过专业服务和慈善捐助,优化家庭育儿环境。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提升行动。提供优生优育咨询与指导服务,培养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增强家庭优生优育意识和能力。

诚挚感谢委员对我区人口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提案建议,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综合施策积极推动将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多方筹集资金支持托位建设、人员培训和运营补贴,促进公办与民办托育机构协同发展。在税收减免、水电气价格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助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增强服务能力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和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提高公办托位比例。大力推进普惠托幼一体化,鼓励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和家庭托育点等多元模式,扩大普惠服务供给,保障服务质量。

三是推进医育结合与人才培养加大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支持,通过签约服务建立稳固协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鼓励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促进产教融合,培养专业化人才。

四是加强全程监管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托育服务规范与安全监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将奖补资金与投诉情况、家长满意度等挂钩,提升监管实效。

今后,我们将继续广泛听取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扎实推动我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