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 | 主管 部门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主项)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子项)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办理项) | 事项 来源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省级许可权限)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设区的市级许可权限)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县级许可权限)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
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资格认定 | 医师资格认定 | 医师资格认定(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医师资格认定(变更) | |||||||
医师资格认定(撤销) | |||||||
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省级许可权限) | 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
医师执业注册(延续) |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
医师执业注册(设区的市级许可权限) | 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
医师执业注册(延续) |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
医师执业注册(县级许可权限) | 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
医师执业注册(延续) |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
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省级权限)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省级权限)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增加执业机构(省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变更注册(省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注销注册(省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增加执业机构(设区的市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变更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注销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县级权限)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县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增加执业机构(县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变更注册(县级权限)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注销注册(县级权限) | |||||||
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 | 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 | 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变更) | |||||||
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延续) | |||||||
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中央层面设定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
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 | |||||||
乡村医生执业注销注册 | |||||||
1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人员资格认定 | 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人员资格认定(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人员资格认定(变更) |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资格认定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资格认定(新办) |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资格认定(变更) | |||||||
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 | 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新办) | ||||||
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变更) | |||||||
1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不包括产前筛查)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不包括产前筛查)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不包括产前筛查)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许可(变更)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不包括产前筛查)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许可(延续)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新办)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变更)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延续)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许可(新办)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许可(变更)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许可(延续) | |||||||
1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级许可权限)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 | |||||||
1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省级许可权限)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设区的市级许可权限)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县级许可权限)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
1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治疗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变更) |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延续) |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注销) | |||||||
1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变更) |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延续) | |||||||
1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变更) |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延续) | |||||||
1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变更) | |||||||
1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省级许可权限) | 一般血站设置审批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储血点 | |||||||
血站执业登记(首次) | |||||||
血站执业登记(再次) | |||||||
血站执业登记(变更) | |||||||
1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延续) |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变更) | |||||||
2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变更) |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延续) | |||||||
2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广告审查 | 医疗广告审查 | 医疗广告审查(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医疗广告审查(注销) | |||||||
2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校验) |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变更) |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注销) |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新办) |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校验) |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变更) |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注销)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新办)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校验)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变更)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注销) | |||||||
2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变更) | |||||||
2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设置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2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设置介入放射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介入放射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2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 省级行政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 省级行政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初审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事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跨省级行政区域或向国外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 跨省级行政区域或向国外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 ||||||
2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从事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或者本实验室权限外的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从事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或者本实验室权限外的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受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事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
从事本实验室权限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从事本实验室权限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
2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1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公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的通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变更)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延续)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增加业务范围)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新办)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变更)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延续) | |||||||
2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 |||||||
3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 2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延续) |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变更) | |||||||
3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从事供水范围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从事供水范围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从事供水范围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从事供水范围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
3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县级许可权限)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中央层面设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区的市级许可权限)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