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区医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9-19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局,委直管(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管理,增加透明度,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卫生监督管理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示卫生监督信息的重要意义

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和谐医 患关系的新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一是让广大群众及时、便捷地了解卫生监督结果,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二是通过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引进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律,真正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三是强化社会对医疗服务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公示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设立、维护,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日常监督和信息更新工作。

(一)公示内容。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公示执业许可证件、医务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卫生监督机构综合评价结论(公示等级)以及监督机构名称、责任监督员、公示日期、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示机构许可证件和卫生监督机构综合评价结论(公示等级)以及监督机构名称、责任监督员、公示日期、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公示形式。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公示栏背景为白色,原则上不小于120cm(长)×80cm(宽),公示栏大小可以依据医疗机构候诊区大小适当按比例调整,样式见附件1,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要设置在医疗机构诊疗区域的明显位置,方便群众和患者浏览。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见附件4。

(三)综合评价结论。各级卫生监督所根据许可证件、诊疗科目及设置、医疗管理及文书、人员聘用及资质、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疫情上报、医疗广告发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是否受到举报投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对被监督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按照附件2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附件3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评定结论分为A、B、C、D四级。评分分值进行标化后,得分90分以上为规范级(A级),标示为三颗红色五角星;得分80-89分为合格级(B级),标示为二颗红色五角星;得分70-79分为基本合格级(C级),标示为一颗红色五角星,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级(D级),标示为三颗黄色五角星,由卫生监督机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综合评价结束后,填写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等级公示表(附件4)。综合评价结论公示的时间自本次检查开始至下次检查时。综合评价结论公示由卫生监督机构更换,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允许,不得私自摘下。设立网站的医疗机构要进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网上公示。

三、公示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推行的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现行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评分。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卫生监督管理信息,方便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就医选择,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客观动态的原则。公示的综合评价结论要真实反映医疗机构的客观状况,每次只反映最近一次的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实施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公示推行工作,确保辖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率年底前达到8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全区开展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工作,统一标准,抓好落实。

(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综合评价结论不合格的单位采取首违不罚,限期整改,加强重点监管;对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下载

1.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样式)

2.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管理评分标准

3.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评分标准

4.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样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