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预通知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预通知
宁卫计办发[2017]27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宁夏医科大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预通知》(国卫办人函[2017]567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为做好我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全区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也可独立评选推荐各医院的分院。
2.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范围是:全区卫生计生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
(二)推荐名额。
评选推荐工作以各地级市为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推荐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2个(含中医药系统先进集体1个)、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3名(含1名基层医生(乡村医生、社区家庭医生)或基层计生专干、1名中医药系统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自愿推荐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1名。宁夏医科大学可结合实际自愿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1名。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从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中,推荐参加评选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6个(含中医药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9名(含中医药系统1名、基层医生或基层计生专干1名)。“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由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推荐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群众满意度高;牢牢把握推进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总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团结有力,单位职工整体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战斗力强;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新思路、新举措,形成较好的经验做法。
2.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在推动艾滋病检测、结核病管理、包虫病防治、学校卫生、心理健康、慢性病综合防控等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3.注重提升卫生应急能力,队伍素质较高,在卫生应急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4.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目标,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促进家庭发展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效开展。
5.大力推进健康促进,积极引导规范健康教育,加强健康科普工作见成效。
6.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注重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重视中医药传承,加强中医药教育培训,彰显中医特色优势。
7.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8.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带头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在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突破,在综合医改中业绩突出。
2.长期从事疾病防控工作,熟悉重点传染病、免疫规划、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慢性病防控、精神疾病防治等工作,作出重要贡献,或在公共卫生专项领域有显著成绩。
3.深入开展应急体系建设研究,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表现出色。
4.扎根基层,长期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保障,得到群众公认。
5.积极投身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等领域相关工作实践,成绩突出,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6.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好评。
7.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条件。
在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中选优,突出强调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工作充满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为卫生与健康事业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并取得突出成绩,赢得社会尊敬,广受群众爱戴,堪称楷模。
三、评选推荐的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施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基层单位公示、自治区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规定。
1. 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 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按照拟分配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评选办进行初审。
3.全国评选办组织审核,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再分别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
5. 全国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核,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6. 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重点向在艰苦岗位、艰苦地区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倾斜。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行政部门干部参评要从严掌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拟按此标准申报参评的,市级评选机构应当在推荐工作报告中作出说明。
2.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要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并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各地级市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对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级市评选机构、委直属单位组织实施,不得要求被推荐对象自行办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不能参加评选。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已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四、评选材料报送要求
(一)7月1日前,各地级市、委直属单位将初步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7份,附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初步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1)、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2)、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公示材料原件等。
(二)7月20日前,各地级市、委直属单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7份,附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企业负责人、企业须分别按管理权限征得相关部门意见,附件7-9)、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推荐对象照片(先进集体6寸代表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8张;先进工作者5寸工作免冠彩照2张)等。
各地级市评选机构、委直属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各地级市评选机构、委直属单位组织盖章,不得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跑章盖章。要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可在宁夏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劳动模范”或“白求恩奖章”,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推荐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先行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到预通知后,请各市各单位抓紧落实,加强沟通协调,成立评选领导机构,制订评选实施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评选推荐任务。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与老干部处 李华
联系电话:0951-5025083 5054491
电子邮箱:renshi702@126.com
附件:点击下载
1. 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2.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3.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4.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9.企业征求意见表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