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对西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暂缓校验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9-01-14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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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审批〔2018〕30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对西吉县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暂缓校验的决定
西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29日我委组织专家依法对你院进行了医疗机构校验,经现场校验审查,你院核心制度执行的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二次行政审批专项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三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
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