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延续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9-05-28 来源:行政审批办 阅读量:

宁卫审批〔2019〕42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延续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职业病诊断资质延续申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同意你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延续,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二、法定代表人:陆敬儒。

三、执业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西路713号

四、许可项目: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