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二、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三、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凡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按程序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凡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要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的管理职责权限,迅速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严格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要依法指导医疗机构到批准其执业登记的机关变更名称。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要主动与当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请各市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8月26日前将本辖区排查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管理处。
联系人:王志忠 王君斓
电 话:0951—5051776 5054815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