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医疗美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2020年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整顿医疗美容秩序,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现将《全区医疗美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医疗美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2020年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范围
各类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及人员。
二、整治时间
2020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医疗美容机构内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检查:发布未经审批的广告或不按审批内容发布虚夸甚至虚假宣传广告;虚增服务项目(未提供该项服务)且收取费用,涉嫌欺诈性收费;将常规诊疗项目换名包装成高新奇特项目,欺骗消费者;租赁、借用、挂证注册《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虚构名医或专家坐诊,欺骗消费者;提供夸大病情的虚假诊断和虚假辅助诊断报告(如:虚假检验报告、虚假影像诊断报告等);不规范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胶原蛋白、透明质酸钠等相关药品或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等:机构资质及主诊医师、医师、护士等资质和执业注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机构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和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应专业医疗技术工作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非本专业(本专科)的医疗服务;不书写病历文书或制作虚假病历文书等。
(二)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等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检查: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在酒店、会所、写字楼、集贸市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以上统称: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行为。主要包括:非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非法购进和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注射美容、激光美容、手术整形美容等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服务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至20日)。各市、县(区)针对本辖区内医疗美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形成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高压氛围。
(二)集中整治和督查阶段(8月20日至10月10日)。
各市、县(区)以“四不两直”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监督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辖区内设置医疗美容科室的医院、医疗美容专科医院,生活美容机构覆盖50%以上。对存在问题的医疗美容机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含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院)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开展暗访、督导和评估,对整治不力、乱象依旧的机构严肃问责。
(三)总结阶段(10月10日至15日)。各市、县(区)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于2020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管理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市、各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分级实施、属地负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辖区内所有生活美容机构必须张贴“生活美容服务告知承诺书”,告知生活美容机构不能开展注射美容、激光美容、手术整形美容等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美容服务。在辖区内所有的美容医疗机构张贴“医疗美容防欺诈风险告知书”,公布该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科目、许可部门、许可日期、校验日期、执业医师资质、医疗美容技术准入等信息,加强群众对超范围执业、冒充有资质的医师提供服务或使用未经准入的技术甚至虚假技术提供服务等非法行为的觉察能力、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和具体内容,发动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三)严格履职,依法行政。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摸排梳理各类违法线索,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对生活美容场所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巡查暗访作用。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摸排案件线索相结合,加大对重点单位的检查力度。对于机构设置或校验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且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注销相关科室直至注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对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欺诈性收费、虚假服务欺骗消费者、非法使用药品或假药等涉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要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切实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力争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区医疗美容市场秩序。
(四)加强督导,强化问责。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附表:1.监督检查用表
2.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表1-1
美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 | 是□ 否□ | |
诊疗科目是否在登记范围内 | 是□ 否□ | ||
医疗美容项目是否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是□ 否□ | ||
是否按手术分级制度开展美容外科项目 | 是□ 否□ | ||
是否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是□ 否□ | ||
医务人员 | 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的医师是否有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含电子注册机构) | 是□ 否□ | |
美容主诊医师是否符合主诊医师条件 | 是□ 否□ | ||
美容主诊医师是否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 | 是□ 否□ | ||
医疗机构内宣传的名医或专家坐诊是否属实 | 是□ 否□ | ||
医师会诊手术是否办理相应会诊手续 | 是□ 否□ | ||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护士是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 | 是□ 否□ | ||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 否□ | ||
医疗文书 | 是否书写病历等医疗文书 | 是□ 否□ | |
医疗文书书写是否规范 | 是□ 否□ | ||
是否规范出具诊断或辅助诊断报告 | 是□ 否□ | ||
现场查验注册医师是否有近期开展诊疗活动文书 | 是□ 否□ | ||
医疗广告宣传 | 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是□ 否□ | |
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医疗广告 | 是□ 否□ | ||
医疗机构内标识、宣传板、宣传窗是否真实、规范 | 是□ 否□ | ||
医疗收费 | 医疗美容收费项目是否进行了公示 | 是□ 否□ | |
抽查医疗收费是否按照按公示的项目标准收取 | 是□ 否□ | ||
抽查收费票据和财务账目中诊疗项目是否与公示项目一致 | 是□ 否□ | ||
医疗管理 | 是否建立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制度 | 是□ 否□ | |
是否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制度 | 是□ 否□ | ||
是否有对本机构医师护士不到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管理措施 | 是□ 否□ | ||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 | 是否任用取得麻醉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 是□ 否□ | |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处方3年 | 是□ 否□ | ||
是否依照规定对麻醉药品处方专册登记 | 是□ 否□ | ||
是否使用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是□ 否□ |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 医疗机构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 是□ 否□ |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 是□ 否□ |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保存温度和保存时限符合要求(2-8℃冷藏或-5℃以下冷冻保存;配制后冷藏,4小时内使用) | 是□ 否□ | ||
为防收假、发错,是否能做到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 是□ 否□ | ||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凭医师签名处方 | 是□ 否□ | ||
每次处方剂量是否超过2日剂量 | 是□ 否□ | ||
调配处方是否由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发出 | 是□ 否□ | ||
处方是否保存2年备查 | 是□ 否□ | ||
医疗器械类(玻尿酸/透明质酸钠) | 是否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 | 是□ 否□ | |
是否从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索取供货者资质证明、注册证,且留存复印件 | 是□ 否□ | ||
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是否永久保存 | 是□ 否□ | ||
是否保存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始资料,确保信息有可追溯性 | 是□ 否□ | ||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 | 是□ 否□ | ||
其他医疗器械是否保存进货查验记录达到使用后2年 | 是□ 否□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1-2
其他机构(场所)涉嫌非法医疗
美容活动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 地 址: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结 果 | 备注 |
1 | 该机构是否经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应执照 | 是□ 否□ | |
2 | 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是□ 否□ | |
3 | 该机构是否取得其他卫生健康类行政许可证 | 是□ 否□ | |
4 | 是否有通过QQ,微信、微博等宣传推介医疗美容项目行为 | 是□ 否□ | |
5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标识、标牌等 | 是□ 否□ | |
6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药品 | 是□ 否□ | |
7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医疗器械 | 是□ 否□ | |
8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文字记录(电脑记录) | 是□ 否□ | |
9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相关的医疗废弃物等 | 是□ 否□ | |
10 | 生活美容机构或其设置的网站等是否有宣传医师的内容 | 是□ 否□ | |
11 | 生活美容机构或其设置的网站等是否有宣传医疗美容的内容 | 是□ 否□ | |
12 | 其他需要说明的违法行为 | 是□ 否□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1
美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市卫生健康委(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20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执业许可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有效期 | 不合格机构数 | ||
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不合格机构数 | ||
越级开展美容外科项目 | 不合格机构数 | ||
超备案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务人员 | 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的医师执业证书和注册(含电子注册机构)情况 | 抽查人数 | |
资质不合格人数 | |||
不合格机构数 | |||
美容主诊医师情况 | 抽查人数 | ||
资质不合格人数 | |||
不合格机构数 | |||
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及挂证注册情况 | 抽查人数 | ||
不合格人数 | |||
不合格机构数 | |||
护士执业证书和注册情况 | 抽查人数 | ||
资质不合格人数 | |||
不合格机构数 | |||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情况 | 抽查人数 | ||
资质不合格人数 | |||
不合格机构数 | |||
虚构名医或专家坐诊,欺骗消费者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疗文书 | 未书写医疗文书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情况 | 抽查份数 | ||
不合格份数 | |||
不合格机构数 | |||
出具虚假诊断和虚假辅助诊断报告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疗广告宣传 | 发布未经审批广告 | 不合格机构数 | |
发布虚假宣传广告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疗收费 | 虚增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患者费用 | 不合格机构数 | |
将常规诊疗项目更换名称,提高收费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疗管理 | 医疗质量管理不符合规定 | 不合格机构数 | |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 |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不符合规定 | 不合格机构数 |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 管理、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不符合规定 | 不合格机构数 | |
医疗器械类(玻尿酸/透明质酸钠) | 管理、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规定 | 不合格机构数 |
附表2-2
其他机构(场所)涉嫌非法医疗
美容活动监督检查汇总表
市卫生健康委(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20年 月 日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1 | 检查机构数 | |
2 | 未经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应执照机构数 | |
3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数 | |
4 | 未取得其他卫生健康类行政许可证机构数 | |
5 | 通过QQ,微信、微博等宣传推介医疗美容项目行为的机构数 | |
6 | 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标识、标牌等的机构数 | |
7 | 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药品的机构数 | |
8 | 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医疗器械的机构数 | |
9 | 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文字记录(电脑记录)的机构数 | |
10 | 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相关医疗废弃物的机构数 | |
11 | 生活美容机构或其设置的网站等有宣传医师的机构数 | |
12 | 生活美容机构或其设置的网站等有宣传医疗技术的机构数 |
附表2-3
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汇总表
市卫生健康委(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20年 月 日
机构类型 | 应监督单位数 | 监督单位数 | 发现问题单位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案件数 | ||||||||||
没收违法所得户次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 罚款(人)户次 | 罚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许可户次 | 总计 | 网信 | 公安 | 医保 | 市场监管 | 药监 | 其他 | |||||
医疗机构 | ||||||||||||||||
生活美容机构 | ||||||||||||||||
其他机构(场所)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