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0-12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将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考评体系,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立即督促整改。对麻精药品用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要定期组织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麻精药品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总结、及时报送自查情况。各市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属地原则(区直单位由属地管理),组织专家在各县(区)、各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