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加强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卫发〔2021〕37号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关于加强非急救
转运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的需求,引导和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良性发展,有序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解决“黑救护车”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非急救转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急救转运范围
非急救转运服务不同于院前急救转运,其服务范围包括:在医院的医疗服务终结后,可以回家或去养老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不属于院前急救转运范围的行动不便患者;因各种原因在医院死亡人员。
二、严格非急救转运主体的登记和管理
(一)转运主体。非急救转运服务主体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的,凭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
(二)注册登记。非急救转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车辆管理。非急救转运车辆一律不得安装使用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急救转运服务一律不得使用“120”号源。
(四)价格执行。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
(一)严格人员培训。非急救转运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救护技能,经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或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规范车辆标识。非急救转运车辆应有“非急救转运”标志,与医疗救护车辆相区分。
(三)严格风险防范。非急救转运服务企业应制定规范运营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协作机制,一旦转运的服务对象出现病情变化,第一时间应得到医疗机构专业指导,并就近转运医疗机构救治。
(四)保障群众权益。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非急救转运企业与被转运人或其家属可通过价格谈判,商定转运费用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规范经营行为。非急救转运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禁止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者开展其他服务项目。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一)维护院内秩序。非急救转运服务企业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包括非急救转运服务的车辆、人员信息等内容,执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未签订协议者,不得在相关医疗机构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
(二)提供便利条件。医疗机构应制定院内非急救转运管理规定,为依法从事非急救转运的车辆和人员提供便利,支持规范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未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的非急救转运车辆在转入患者时,医疗机构也应提供便利。
(三)加强日常管理。医疗机构要及时清理“黑救护车”发放的宣传材料,同时收集非法从事非急救转运等“黑救护车”的有关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加强人员管理。禁止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保安、护工、保洁等)参与非急救转运业务,如发现并查实,各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救护车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救护车的使用管理,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五、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支持、配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建立非急救转运企业和从业人员档案,联合同级相关部门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核准为非急救转运的车辆相关信息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非法改装车辆、非法停车等违法行为,对转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查询、审核,配合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急救转运企业虚假广告、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创新管理方式
(一)鼓励试点探索。鼓励各地以市为单位,充分借鉴全国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探索开展非急救转运管理试点,细化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科学的治理体系。自治区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向全区推广。
(二)加强专项整治。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密切协调配合,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黑救护车”,建立长效性、常态化管理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拓展服务范围。鼓励非急救转运企业加强能力建设,在发生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时,可作为补充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和人员转运。各地可建立政府主导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和规范的调度体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理厅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