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持续完善基层卫生治理体系,提升基层传染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部分乡镇卫生院配置医疗设备、加大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配备、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持续提升基层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新秩序形成,力争县域内5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含推荐标准)。各项目县(市、区)要完成以下任务目标:
(一)拟创建县域医疗分中心的乡镇卫生院
1.建设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医院(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宁卫发〔2021〕53号)执行;
2.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100种常见病、多发病;
3.在急诊科、内科、外科、中医科、妇(产)科、麻醉科、手术室、功能检查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中,至少打造2个重点科室;
4.门急诊诊疗人次较上年度上升≥5%;
5.在急诊科、内科、外科、中医科、妇(产)科、麻醉科、手术室、功能检查科等科室中,至少有1个科室的医疗服务人次较上年度上升≥30%。
(二)拟创建国家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
1.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60种常见病、多发病;
2.临床科室设置达到《宁夏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B档及以上;
3.门急诊诊疗人次较上年度上升≥5%。
(三)拟创建国家基本标准和“提升行动”重点乡镇卫生院
1.已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二)拟创建国家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执行;
2.尚未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争取年内达到国家基层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二、项目内容
(一)支持已达到国家基层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外科(普外)、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和硬件建设,逐步将乡镇卫生院打造成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县域内医疗服务分中心。
(二)支持已达到国家基层服务能力基本标准且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对照《宁夏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开设相关诊疗科室和业务,争取年内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三)支持“提升行动”省级领导包抓重点乡镇中乡镇卫生院,用于医疗设备配置、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进“提升行动”全面推进、整体提升。
三、资金安排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2274万元,主要支持川区6个县(市、区)(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宁县),分别为贺兰县350万元、灵武市430万元、平罗县430万元、利通区350万元、青铜峡市350万元、中宁县364万元。每县(市、区)重点支持3-5家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项目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统筹分配。
四、组织实施
各项目执行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各项目乡镇卫生院是项目落实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项目实施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项目执行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组织协调,保证项目执行进度,提高使用效率,加强设备配备和人员培养,确保项目工作在2022年12月底前顺利完成。
(二)注重实效。各项目执行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切实加强项目单位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的监督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严明纪律。项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支持的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严禁超项目范围配置使用,严禁挪用、截留和偿还债务等,严禁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严格配置设备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强化评估。各地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指导督查。要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各地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务必于2023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联 系 人:魏轶鹏
电 话:0951-5010923
电子邮箱:nxjcwsjk@163.com
附件:1.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