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5-01 来源:科技教育处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学科研活动,促进我区卫生健康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51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卫生健康科技人才培养,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卫生健康科研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效应,解决群众防病治病关键性技术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科研项目以我区卫生健康需求为导向,聚焦临床实践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和支持临床创新性研究和应用型研究,鼓励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应用、培育和开发。按照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和青年科技培育项目分类设计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研究范围包括:

(一)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宁夏现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学科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中医药诊疗技术、诊疗标准的规范性研究项目;

(六)解决具有宁夏地方特性的重点传染病等重大疾病的研究项目;

(七)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升管理能力、提供决策依据类研究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申请面向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定的方式进行。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卫生健康工作重点,确定项目研究方向。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为宁夏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机构与外省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申报;

(二)第一申报人须为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统计等专业,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第一申报人是具体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负责人;

(四)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且支持项目实施;

(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明确项目配套和自筹经费来源;

(六)项目团队成员应严格遵守医学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第八条  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第一申报人已获得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支持但未结题的;

(二)申报者3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三)已获各类资助且项目相同、相近内容重复申报的;

(四)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自治区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未满3年的。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框架主要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区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研究内容、创新点和预期目标;

(四)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以及可行性;

(五)年度计划内容和预期成果;

(六)研究基础和条件保障;

(七)经费预算情况,配套及自筹经费应注明经费来源;

(八)所在单位或专家推荐意见;

(九)除上述内容外,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适当增加。

第十条 项目实行限项申报。同一年度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科研项目1项,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推荐制。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推荐申报;自治区直属(管)医疗卫生机构遴选后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回避制度、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审定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责任:

(一)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

(二)根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涉及人体被试、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项目经费;

(四)保存研究原始数据、资料和病例报告等研究记录,按照规定进行数据共享;

(五)完成项目年度自查、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并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结题申请;

(七)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广等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责任: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科研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为完成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二)审核并报送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并实施项目,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按照《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数据共享;

(五)加强项目安全性评价,制定并落实不良事件记录、报告和处理等制度措施,根据不良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管理权限及时做出继续、暂停或终止项目的决定或建议,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结题的申请;

(六)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七)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研究内容、项目预算或研究计划需做重大调整、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或终止申请。在项目周期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研究经费返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准备结题材料,应在2个月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等。重点攻关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应参加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集中验收考评和综合绩效评价。因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一)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健康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违反科学道德,学术不端,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经核实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责任,并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或撤销。因承担单位造成的,压减该单位下年度申报项目数量;因承担者造成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类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得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课题编号)”(英文标注为 Health Re-search Program of Ningxia),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文章或不在项目执行期内发表的文章不得作为项目结题成果。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A类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具体经费管理使用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B类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申请、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执行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类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财政科研类项目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重点攻关项目是指围绕自治区卫生健康的重大需求,针对重点人群健康改善、重大疾病诊治能力提升、重要公共卫生防控策略优化以及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在前期研究基础上,由多学科、多中心联合实施、具有示范应用、辐射带动作用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七条  自主创新项目是指针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实际问题,在疾病预防、诊治、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和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等原始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八条  青年科技培育项目是指面向中青年医务工作者,以培养基本科研能力、科研素养为目的,资助立项的一批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