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12-10 来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阅读量: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做好与我区育儿补贴金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并落户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婴幼儿。包括: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截至2025年1月1日仍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

第三条 国家育儿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

(一)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连续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截至2025年1月1日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补贴年限不足1年的,按应补贴月份折算计发补贴。

(三)2025年1月1日及之后死亡的未满3周岁婴幼儿,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

第四条发放国家育儿补贴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95%,自治区财政补助3%,县(市、区)财政承担2%。

第五条 全区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和标准,每孩每年3600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厅,根据人口状况、财力状况,研究制定自治区育儿补贴政策。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擅自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完善托育、医疗、住房、教育等综合性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保县级财政支持力度不减,切实增强政策综合效应。

第六条  国家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

个人申请。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在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第七条 申领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婴幼儿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当年死亡但尚未完成户籍登记的,无需提交户籍信息)。

(二)父母(养父母、其他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可以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相关材料。养父母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其他监护人需提供监护证明。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机构资质材料。

第八条 乡级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应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县级卫生健康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工作应在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申请发放时限。育儿补贴金按年度申请,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管理平台每年一次性发放。

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每年申请一次。

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并在之后符合条件的年度内连续提出续领申请。

逾期未提交申请(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每年的育儿补贴资金应在审核确认后的下一个季度第二个月(5月、8月、11月、次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三方对账机制。县级卫生健康局及时将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对代理发放机构反映的个人账户无法发放、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县级卫生健康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置意见反馈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系统运维制度,做好检查、优化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级各类用户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加强档案管理,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相关资料保存入档,定期备份电子信息。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人口基础信息,做好补贴对象比对校准,定期组织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做好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每年开展补助资金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地市级卫生健康委每季度对新增补贴对象、已享受补贴对象的个案信息分别按10%、5%的比例进行抽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动态监管资金发放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测算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本地区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局、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工作渠道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与理解度,受理群众的申诉、举报,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冒领补贴资金,以及拖欠、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做好政策衔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宁卫发〔2023〕48号),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不再执行。正在领取自治区按月育儿补贴金的三孩,2025年1月1日起,按规定申领审核发放国家育儿补贴,不再发放自治区按月育儿补贴金。

第十八条 细则2025129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8


2025年1月1日前出生婴幼儿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出生年月2025年补贴2026年补贴2027年补贴总补贴补贴月数补贴年数
2022年1月300————30010
2月6006002
3月9009003
4月120012004
5月150015005
6月180018006
7月210021007
8月240024008
9月270027009
10月3000300010
11月3300330011
12月3600360012
2023年1月3600300——390011
2月360060042002
3月360090045003
4月3600120048004
5月3600150051005
6月3600180054006
7月3600210057007
8月3600240060008
9月3600270063009
10月36003000660010
11月36003300690011
12月36003600720012
2024年1月36003600300750012
2月3600360060078002
3月3600360090081003
4月36003600120084004
5月36003600150087005
6月36003600180090006
7月36003600210093007
8月36003600240096008
9月36003600270099009
10月3600360030001020010
11月3600360033001050011
12月360036003600108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