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1〕31号)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全区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22〕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下简称“国发〔202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1〕31号,以下简称“宁政发〔2021〕31号文”)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全区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22〕3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是预算管理一体化提出的全新管理理念,其中引入管理会计理念,采用会计复式记账法核算预算指标全业务流程,实时反映预算指标的增减、来源和状态,上承预算编制,下接预算执行,不仅是提升预算管理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更是统一业务系统底层控制机制、实现全国数据互联互通的重要手段。实行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是全面落实党中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全面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的需要,是全面落实国发〔2021〕5号文和宁政发〔2021〕31号文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的需要,对解决当前财政预算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促进预算管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对深化当前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效果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大影响。
二、改革目标
根据财政部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要求,由自治区财政统一部署,按照财政部统一的规则和要素,构建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全过程的记录体系、全覆盖的控制体系和全方位的报告体系“三大体系”。市县(区)和区本级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将纳入核算范围的资金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通过对预算指标的批复、分解、下达、调整、调剂、执行和结转结余等业务全生命周期过程记录和反映,强化预算指标对支出的控制,实现预算管理全业务流程“顺向可控、逆向可溯”的管理目标。
三、改革范围和实施计划
(一)改革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以依法批准的全口径预算为依据,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等非财政拨款资金全部纳入核算范围,既包括纳入本年度收支预算的资金、也包含上年结转结余的资金。
(二)实施计划
1.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0月12日—11月12日)。成立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办法》规定明确业务需求,提出建设方案。
2.开发培训阶段(2022年11月13日—2023年4月30日)。完成预算指标核算管理系统采购、开发,开展预算指标核算规则及系统操作培训工作。
3.测试部署阶段(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31日)。完成系统测试部署工作,按照测试运行结果进行系统功能优化完善。
4.上线运行阶段(2023年6月1日—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前,完成系统上线运行,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
四、改革内容
(一)建立全过程的完整记录体系。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充分利用预算指标核算规则,把预算指标核算功能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凭证记录表、底层控制体系等融合到数据库底层,同时在表层实现预算指标核算的凭证自动生成、数据查询、报表查询等功能,通过统一的底层数据库,统一的业务场景、统一的基础控制规则,统一的记账规则,真实、准确、全面、动态地反映预算指标管理业务全貌。
(二)形成全方位的控制管理体系。按照“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的控制机制,实现全口径财政收支总额控制,并通过将核算科目与核算控制要素进行细分对应,将记账规则和控制规则嵌入预算管理业务各环节,从机制上规范预算管理行为。
(三)生成全覆盖的动态报告体系。通过《办法》中建立的报告体系,对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动态反映预算指标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有效支撑上下级财政结算、财政总决算编制以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满足不同维度、不同层级的管理需求。
五、改革要求
(一)严格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指标核算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登记收支预算数据,并据此控制指标登记、资金支付等后续流程,从机制上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市县(区)和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之间以及上下级预算之间有效衔接。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将政府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一律不得安排支出。
(二)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预算指标核算将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各模块间数据进行衔接,可追溯预算从批复、执行到结转结余的全过程变动情况。市县(区)和区本级部门(单位)要以项目为主线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将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环节串联,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预算编制和批复生成的预算指标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三)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依法举借(或接受上级政府转贷)的债务及其对应安排的支出,应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在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模块登记收支预算信息。下级政府的转贷收入预算原则上应与上级政府的转贷支出预算衔接一致。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债务还本付息付费等支出均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执行过程中,根据支出预算登记支出指标,并根据支出指标办理后续资金支付。各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预算违规安排债务资金。
(四)明确单位资金核算管理。各市县(区)和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管理需要,明确单位资金核算管理模式,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预算单位使用单位资金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发起,开户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未经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的支付申请。同时,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控账户数量,建立账户清理整顿长效机制,确保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与实际一致。
(五)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支付管理,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支付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实时进行清算。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市县(区)和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预算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工作落实。“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压实改革责任,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在不改变现行预算管理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化预算改革,规范业务管理。各市县(区)和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要主动谋划,积极组织,对照《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制度建设,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夯实基础。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对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流程办理提前下达、预算批复、预算调整、预算调剂、预算执行、结余结转和年终结账等相关业务,加强对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培训,凝聚改革共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是系统性改革要求,不仅涉及财政内部各有关机构,也涉及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争取预算单位理解和支持,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行。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做到学深悟透,确保改革方向不偏、步调不乱、执行不走样。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切实提高各相关方面深度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努力提升改革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