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0-09 来源:宁夏财政厅 阅读量: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9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

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消除各类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具体工方案如下:

一、单位范围

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项目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单位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排查内容

各级预算单位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直接规定外地供应商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外地供应商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四)将供应商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五)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如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地缴纳税收等;

(六)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15日—9月15日)各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预算单位自查自纠数据,各市、县(区)财政局汇总本级预算单位自查自纠数据,并填写自查自纠统计表(详见附件),统一于2023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专项抽查阶段。(2023年9月16日-9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及各市、县(区)财政局组成抽查工作组,对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专项抽查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三)总结通报阶段。(2023年10月1日-10月20日)自治财政厅全面总结梳理各及预算单位自查自纠及专项抽查工作情况,对经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但专项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及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共识,增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提升治理能力重要抓手,强化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二)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应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区)财政局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制定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专项抽查等阶段性工作开展要求,确保对各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全面细致排查。

(三)强化政策宣传,增强行动自觉。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统一大市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引导各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