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择优选取机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15
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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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面规范管理与良性发展,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能力有效提升,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择优选取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 298号)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2023年11月6日起,六项择优规则所列计算基础数据全面对外公开展示,任一代理机构对系统在线记录本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代理机构数据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经过对异议情况进行对比核实后,发现数据记录确实有误的,由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及时调整并对外公开。
二、2023年11月6日起,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代理机构名录将随机滚动展示,择优规则仅作为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库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三、代理机构择优选取机制属于创新工作,为进一步体现择优规则的适用性,促进代理机构规范良性发展,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择优规则有任何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我们将根据此项工作运行情况对择优规则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