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备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
为推动远程医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宁夏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宁科教〔2024〕2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科教〔2024〕26号)的要求,现就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申请备案的机构必须是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简称“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拟在我区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活动,应向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活动。
二、备案时间
拟在我区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应在2024年3月15日之前前完成备案。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须按以下要求准备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并加盖机构公章,报送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一)在区内开设分支机构/教学站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及单位社保交纳证明材料。
(二)在区内工商注册地址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购入合同及发票)。
(三)分支机构/教学站点专职员工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
(四)拟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的专业领域、受众对象、地域范围、内容来源、表现形式、年度培训计划等服务说明函。
(五)所提供培训内容正确政治方向、合法合规、学术无误的承诺函。
(六)已经建立并可有效运行的与服务说明函相匹配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系统证明材料;课程管理系统、学习实施系统、学习支持服务系统、教务管理系统等。
(七)拥有与服务说明函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及履历等。
(八)拥有专业的技术支撑人员并提供人员证明材料:相关学历及履历等。
(九)从事医学教育培训三年及以上,至少在全国三个及以上省份开展过省级层面的培训业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当地开展文件、项目活动材料等。
(十)远教机构学习平台包括两类应用终端:电脑网站、手机APP,缺一不可。必须具备“动态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技术功能以及同IP地址预警机制,以有效监测学员的学习真实性、严肃过程管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机构现有课件储备不低于3000学时(40分钟/学时),内容覆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全部二级学科,以满足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对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提供相关申报佐证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准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无科学根据或未经证实的医学与健康相关信息,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已备案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应定期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动态人脸采集记录、学员学习终端IP地址、学习记录、考试成绩、项目评价反馈记录导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要保证相关系统的敏感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被泄漏、破坏和免受未授权的修改;对于敏感数据要进行相关的加密处理,并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及备份数据的恢复机制,备份时间不低于一年。机构对数据的安全性负主体责任。
(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应建立专业人员队伍对相关系统硬件及软件进行维护,保障系统的持续运行以及应急事件的响应,应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五)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第二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实施动态和备案周期制管理,备案周期为三年。备案周期内,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通过第三方评估、暗中访查等方式,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如发现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在学员项目培训质量不高、课程随意、学分授予不规范等行为者,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合格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取缔已备案开展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备案。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 马晓燕 0951-5054759
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兰雅婷 0951-6035703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