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宁夏影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8-09-17
索引号 | 2018091710512346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9-17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宁卫计审批〔2018〕80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宁夏影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批复
银川影和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宁夏影和医学影像诊断机构的请示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核,经2018年第4次委行政审批专项会议研究及2018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单位设置宁夏影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现批复如下:
一、机构类别: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机构名称:宁夏影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机构选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与宝湖路交汇处立达鞋业百货批发市场西厅西侧1-3层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诊疗科目:由项目方在执业登记许可前进行申报。
二、项目方应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严格按照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建设标准完成该机构的基本建设,逾期未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三、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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