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延续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9-05-28
| 索引号 | 20190528155028429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19-05-2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宁卫审批〔2019〕42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延续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职业病诊断资质延续申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同意你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延续,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二、法定代表人:陆敬儒。
三、执业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西路713号
四、许可项目: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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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