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心县人民医院通过校验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9-05-28
| 索引号 | 20190528154509245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19-05-2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宁卫审批〔2019〕39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心县人民医院
通过校验的批复
同心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申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情况,同意你院通过校验。现批复如下:
一、机构类别:综合医院。
机构级别:二级。
机构名称:同心县人民医院。
机构地址:同心县平远路南侧。
法人代表:马汉俊。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诊疗科目:与原证保持一致。
此复。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此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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