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泾源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解决大湾乡新民乡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复函
索引号 | 2019112716552345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9-11-27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决泾源县大湾乡新民乡卫生院业务用房及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泾卫函字发〔2019〕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2016年初,我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泾源县香水镇中心卫生院改扩建给予了300万元资金支持。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两个文件中都明确“重点支持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含危房改造)的县级医院建设,从2017年起,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相关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2019年,我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2080万元,用于建设泾源县人民医院中医综合楼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既填补了泾源县中医事业发展的空白,也解决了当地老百姓对中医的需求。
近年来,由于国家、自治区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减少,我区中南部地区仍有少部分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条件薄弱。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权财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履行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如确因财力困难自治区可给予适当补助。考虑到泾源县属于国家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我委多次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接,争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通过自治区统筹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安排,但两部门明确答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泾源县大湾乡、新民乡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属于泾源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资金筹措应由泾源县筹措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无法安排。”
下一步,建议由泾源县按照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科学合理测算建设规模,以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求为主制定实施方案,我委将继续就该项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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