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实施意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 索引号 | 640000021/2022-0001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信息〔2020〕170号
宁夏发布《实施意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近日,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在全区试点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实施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落实夫妻育儿假,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实施意见》要求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幼儿园开设2岁—3岁幼儿托班,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
《实施意见》提出要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安全、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重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加强保育员、保健员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
《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各成员单位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服务;鼓励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团队,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
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发: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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