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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7-04-1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男方也应纳入扶助制度);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根据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明确: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持一致。

1、调查摸底和本人提出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病残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三级以上)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级审核确认公示阶段。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备案,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二)档案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个人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档案管理要求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同。

三、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独生子女特别扶助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

(二)资金发放。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口计生委与宁夏邮政银行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特别扶助证等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决算和监督管理。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帐,将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四、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