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增设“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等诊疗专业的批复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7-09-19 |
|---|---|---|---|
| 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宁卫计审批〔2017〕80号
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
增设“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等
诊疗专业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
你单位《宁夏第五人民医院关于增设“高压氧舱”等诊疗专业的请示》(宁五医院〔2017〕66号)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核,并经2017年第9次委行政审批专项会议研究,批准你院设立“核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重症医学专业”,“健康体检专业不属于审批项
目,直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另由于超出诊疗范围、设置布局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高压氧舱专业”。
该科室成立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保证临床安全、合理、有效。
此复。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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