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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解释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7-10-3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文件围绕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所有涉及预防接种有关的部门、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和要求。从疫苗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全方位、细致的规定和要求。以下做详细解读。

一、为什么要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安全有效的疫苗是开展预防接种的基础,科学合理的接种才能建立免疫屏障。因2005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中规定的疫苗管理制度,通过10余年的实施证明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预防接种工作需要。因此该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2016年新版《条例》规定,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首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2016年版)》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安排部署预防接种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预防接种门诊要科学,预防接种模式要合理,要根据当地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同时,要建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会同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之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探索纳入商业保险补偿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从工作机制上,理顺和强化部门之间的积极协同和信息沟通,有效保障疫苗的使用安全。

二、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切实保证疫苗安全

因2005版《条例》中规定,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通过10余年实践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弊端。因此,2016年版《条例》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均由省级统一招标,第一类疫苗由省、市、县级疾控机构逐级按照规定储存温度全程配送至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控机构统一从《宁夏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冷链配送至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同时。疫苗储存、冷链配送过程中均有温度监测,并实时上传信息化监控系统,真正做到疫苗流通全过程追溯监管,切实保证疫苗安全。

三、强调预防接种工作要更加规范,满足群众日益增加的服务需求

首先,预防接种单位要依法推进规范化建设,设置合理舒适的预防接种环境,相关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让群众知晓接种的疫苗名称、作用、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以配合接种医生做好预防接种。同时,明确规定,第二类疫苗只能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接种。再次,通过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不断加强公共卫生医师专业技术水平,更好的开展优质预防接种服务。

四、明确第二类疫苗收支途径和依据,强调相关部门的保障措施

人社、财政部门要保障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保证队伍稳定性和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及增量绩效工资总量,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预防接种工作所占比重。为基层明确保障措施。该通知还明确了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行政区域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款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代收代付款项行为,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结算;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中标企业提供的发票及时向中标企业支付相应的疫苗款项。无独立核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核算中心代为执行代收代付款项行为。

五、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积极向上的宣传能带来最大的正能量。因此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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